央行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焦点集中到动产担保上。
2004年至2005年,央行邀集世界银行等中外专家,对信贷人的权利保护、动产担保等进行再次深入调研。
中外专家根据区域特点选择了8个地区、92个样点,进行了80场座谈,调查了60家信贷机构,对商业银行大量合同进行了分析,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梳理。
研究发现,在各种类型的贷款业务中,各金融机构对有担保物的担保贷款业务最为重视。三分之一的样本金融机构没有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服务和没有提供以存货作保的融资,90%的样本金融机构没有提供以农产品作保的融资,没有一家机构提供以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保的融资。看来,动产担保资源并没有列入使用范畴。
其实,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应收账款,多数中小企业中60%以上的资产都是应收账款,这些企业中包括大量服务型企业(如提供软件、餐饮中小企业和咨询服务)和凭往来信用销售产品的供应商,应收账款为其主要资产。
那么,为什么不能以广大中小企业可以提供的应收账款等动产来担保呢?
显然,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制约了担保的发展。在《物权法》通过之前,应收账款的质押只是在很窄的范围内操作,只占我国企业全部应收账款中的很小一部分,只有极少数借款人可以受益;
存货担保也困难重重。存货担保只能以转移占有性的质押形式用于担保,将固定数量的存货储存在由债权人控制的仓库里,或将仓库所有权凭证(如提单)交付给债权人,这种融资方式对存货需要经常周转的企业并没有多大用处。同时,质押存货对银行而言毫无价值,银行不仅不会去经营这些存货,而且还要支出相当的保管费(表1)。
其实,在信贷借款中,各地已经出现多种信贷人,接受采用以其他类型动产物权作为担保,包括出租车运营权、有线电视和广播的收费权、水费、隧道收费权、物业管理和租赁权等,然而,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撑,这些做法得不到认可和普及。
受法律限制,在中国,债权人只把动产作为次级担保物,但是中小企业中有90%为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其中大多数是租用厂房,都不拥有被允许作为担保物的房地产等不动产,或诸如机器设备和车辆等价值高的有形动产。
这种对动产融资价值的忽略,使得中国成为全球仅存的在法律上不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22个国家之一,其余没有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国家,多数是刚果、约旦、老挝等经济不发达国家。世界银行的专家们说,他们调查了全球130个国家,大多数国家都成功地出台了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法律,应收账款已成为这些国家最重要的动产担保资源,对中小企业尤其如此。
至此,中外专家对如何打开企业融资的死结已有定论,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的范围,建立统一、高效、低成本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使动产担保融资得到广泛利用。
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动产担保有什么做法?带着这个题目,央行到许多国家进行了考查。
以动产为基础的现代融资方法是美国、加拿大在过去40年法律改革中取得的重要成果,抵押担保物从不动产过渡到动产被视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处方。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率先制定了一部统一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统一商法典》,随后提供了一套简明而连贯的法律框架。近年来,为了防止信贷紧缩对中小企业生存的影响,美国又相继制定和实施了“债券担保计划”、“担保开发公司计划”、“微型贷款计划”等多种资金援助计划,使中小企业获得更牢靠的金融支持。
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以多种形式给予小企业资金帮助,其中最主要的资金帮助就是担保贷款。美国还设有政府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等创业投资机构,向10多万个具有较高风险,且难以从一般渠道获得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提供了130多亿美元的投资和长期贷款。
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中小企业贷款中70%都是以动产方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存货和应收账款占66%;斯洛伐克自2003年采用通用性动产担保物权之后,70%以上的新商业信贷皆以动产和应收账款为担保,向私营部门发放的信贷增加到10%。
日本有3家由政府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并由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提供债务担保。日本政府设有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分别在全国各地的行政区设立52个信贷担保公司,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目前全国有220万家中小企业(占日本中小企业的50%)利用此制度。
其他国家的经验也证明,应收账款融资是最有效的担保融资形式之一。作为易变现资产,应收账款担保物权的实现率高,提高了借款人清偿的积极性,其结果反而是降低了减少违约和降低金融风险。
2006年,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发表的《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2005),对145个国家有关企业经营的规制情况进行了评估,报告显示,中国在政策法规、企业经营难易程度上的平均指数超出某些新兴国家,然而在支持信贷市场的法律和制度指标上,中国被列为最差的20%的国家之一。
在衡量动产担保交易法律支持信贷获取程度的8项指标中,中国居然只得0分(见表2),获得指数得分越高的国家,获得信贷就更容易,金融体系就更加稳定,由此中国的信贷环境需要得到极大的改善。
中外动产担保的经验给了央行极大的信心,建立中国的动产担保制度似乎已经水到渠成。但接下来现实中的重重障碍远远超过了央行的想象。
重重障碍在观念
在经济全球化作用下,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动。逐利是资本的天然属性,而资本只有在流动的过程中才可能实现保值、增值,这就要求资本形成的各种资产必须快速周转。现代企业的资产越来越集中在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上,固定资产所占的份额逐步下降,允许动产担保无疑大大加速其资产周转率,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最终会提升国家的经济活力。
“我曾经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即使把我们国家地产全部作为抵押,也就960万平方公里,但动产就不一样了,它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循环产生,理论上讲是无穷的。如果将这么大的一部分动产资源排除在抵押担保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损失是很大的,也是绝对不应该的。”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说。[page]
然而现实中仍有许多人顾虑重重。
“有一个商业银行领导问我,动产许多是未来的东西,我也看不到,如果可以抵押,万一发生纠纷,我怎么去追索?”刘萍说。
经历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经济过热、秩序混乱的年代,银行和法律界对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等呆、坏账记忆犹新,如果允许应收账款等动产进行担保,这些“呆、坏账”会不会再一次累及银行?会不会再次使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
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记者曾经对2004年中国证券市场1285家上市公司计提的坏账拨备情况进行了调查,上市公司坏账计提不足的情形十分普遍,其中坏账拨备覆盖率在100%以下的有1090家上市公司,占全部样本的84.82%,这表明应收账款总体质量并不高。
也难怪,由于思想观念的不统一和现实中既有利益的种种阻碍,使动产担保在《物权法》草案里曾几易其稿,动产担保中最重要的应收账款抵押担保曾一度被删去,只留下机器和存货。
“《物权法》的起草和债权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急需观念转变。”我国著名法学教授江平表示。现在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往往更多的考虑交易风险,由于风险大一些,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就被拒之门外。比如,在《物权法》修改稿中曾提出能否以债权进行质押,有一些人认为风险很大,可能成为呆账,提出反对意见。有人认为产成品、原材料是消耗品,价值在不断变化,风险明显大于机器设备等非消耗品,将影响信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