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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后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仍要担责

2019-08-1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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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四川省万源市居民甲于2000年2月以40000元的价格购买居民乙自己于1999年修建的三层住房居

  四川省万源市居民甲于2000年2月以40000元的价格购买居民乙自己于1999年修建的三层住房居住。2005年6月,该房屋底楼墙体突然发生爆裂,随后爆裂部位发生垮塌。2005年7月,甲委托贾律师代理,律师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房屋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为D级危房(整幢危房),已经无法居住。

  2005年8月,律师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购房款40000元及赔偿资金利息、修缮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60000余元。律师提出的理由是:1.该房屋系承重墙体发生爆裂,属于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寿命内对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2.根据相关建筑规范,普通房屋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为50年,而该房屋主体发生质量问题时该房屋修建才6年左右;3.经鉴定,该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的墙体系120mm墙体,而120mm墙体是不能作为承重墙的,该墙体系乙修建是所为,不是甲改建而来的;4.根据合同法规定,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乙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5.该房屋是因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危房,而非自然原因导致的风险,本案不存在风险转移的问题,只存在质量责任承担的问题。

  乙答辩称:1.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质量异议期为两年,甲已经使用该房屋达5年,甲的请求不应得到保护;2.甲居住期间对该房屋进行过改建,房屋的质量问题是因为其改建行为造成的,与乙无关;3.该房屋已经交付甲使用,交付后涉及该房屋的风险应当由甲承担。

  一审法院支持了甲的大部分主张,叛令乙返还价款并赔偿部分损失。宣判后,甲以判决赔偿的金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乙以不应返还价款和赔偿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主持甲与乙达成了调解协议,乙返还甲价款40000元并赔偿4000余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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