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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租赁期满如何处理租赁物?

2019-08-2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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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

留购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在付清应付的租金后,只要向出租人支付一笔双方商定的设备钱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与出租人更新合同,继续承租租赁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同意合继续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赁物或者留购租赁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终止。退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负责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租赁物按出租人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此而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装、运输、途中保险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未能就租赁物的归属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习惯确定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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