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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制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2019-08-28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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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技术开发合同着重要解决的是特定技术的研究开发,因此,制作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开发项目的名称。即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系统等。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

  技术开发合同着重要解决的是特定技术的研究开发,因此,制作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开发项目的名称。即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系统等。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符。

  (2)技术的内容。技术内容直接关系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所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尽可能准确、全面地填写。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内容,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当事人应明确合同开发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度,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设计、资料,还是以产品、材料、生产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此外,还应当载明开发成果的科技水平以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形式。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的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形式包括: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样品、样机;成套技

  术设备。

  (3) 研究开发计划。为了保证技术开发工作能够按期完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应约定一个周密、合理的工作计划,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半年度计划等。同时还应明确约定每一阶段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还应约定合作双方各自分工。例如,甲方负责提供技术图纸、原始资料、实施技术的场地及提供的具体时间等。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研究工作以及研究工作的具体步骤、时间要求等。

  (4)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所谓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研究开发经费的总金额,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来源。如果是合作开发,应当明确经费的分担数额,即甲方提供多少经费,乙方提供多少经费,在合同条款中都应分别写明。如果双方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无法明确研究开发经费,可以预先估算数额,在合同完成后办理提取奖酬金手续加以补正。有些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通过提供试验装备、设备、器材、样品、专业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资金以外形式进行投资的,对此应明确投资内容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问题。技术开发合同经费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经费包干。合同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当合同完成以后经费出现结余时,结余的经费应归研究开发方所有,如果经费不足,不足的经费应由研究开发方自行解决。实行经费包干使用,研究开发方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方不另行支付报酬。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式的,应按经费包干处理。

  二是实报实销。实行实报实销经费结算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方应当补充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出现剩余时,研究开发方应如数返还。同时,当事人还应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方的报酬数额,支付的形式和时限等。对于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议定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技术后的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page]

  (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为了保证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用部分研究开发经费购置一定数量的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有关技术资料,对于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这些设备、器材、资料的权属,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其权属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应分别列出属于单方或共有的设备、器材、资料的清单。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技术开发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起止期限。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推定的合同履行的具体地点。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可以通过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来完成。

  (7)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技术合同一般应当具有保密条款。订立这一条款,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技术合同中所涉及的仅为少数专家掌握,并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当事人可以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保密的范围、时间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

  第四,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五,保密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

  (8) 风险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对技术开发项目的风险责任,作出合理的约定。具体内容包括:约定风险责任承担主体,风险责任分担原则及比例,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责任而发生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承担风险责任。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以及对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一个特殊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如何使用、归谁所有以及利益如何分配作出约定。确认技术成果权属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与技术成果完成者人身和创造性劳动不可分割的荣誉权和身份权。它包括作为发明人、发现人和科技成果人的发明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等身份权以及依法取得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二是经济权利合理分享的原则。经济权利,是指通过使用、转让技术成果取得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如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等许可实施、转让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对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分享办法。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解决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问题。

  (10)技术成果的验收。技术开发合同的验收要解决的是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是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双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操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同时也是合同完成以后双方验收时应共同遵守的准则。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当事人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尺度。验收方法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当事人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具体方法。技术开发合同的验收可以采用技术鉴定会、专家技术评估等方式,同时也可以由委托方单方认可即视为验收通过。不管采用何种验收方式,最后都应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及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

  (11) 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报酬是指某一项目的研究开发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双方当事人应在这一条款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总金额和报酬来源。实行经费包干结算方式的,研究开发方的报酬应包含在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方不另行支付报酬。在合同实行实报实销结算方式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方报酬的金额为多少,支付的形式和时限等。

  (12)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法及有关技术合同法律规范关于违约金及损失问题的规定,约定委托方、研究开发方及合作开发方的违约责任。

  (13)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或一方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必要的工作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双方可以约定技术协作和指导的具体内容、协作和指导中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本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就该技术项目在需要进行技术协作或技术指导时,应按所提出的要求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原合同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条款的有关内容不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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