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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燕居间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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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09:45
导读: [原告]:高杨有楼房一套,2007年8月经**房地产经纪中心联系,与被告李海燕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总价格330000元,另约定签字时被告支付高杨定金5000元。签字后被告向高杨支付了定金5000元,出具了收据。但因其单方原因被告抢走了尚未装好的现金自行离去,后得知被告已

  [原告]:高杨有楼房一套,2007年8月经**房地产经纪中心联系,与被告李海燕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总价格330000元,另约定签字时被告支付高杨定金5000元。签字后被告向高杨支付了定金5000元,出具了收据。但因其单方原因被告抢走了尚未装好的现金自行离去,后得知被告已经不再购买此房屋,故其损害了我的 合法权益,起诉要求给付原告居间费8250元。

  [审判员]: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此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首先中介人填写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名字不对,甲方高杨写成了高扬,乙方李海燕写成李海艳,甲方房屋共有人马曼娜未被例入在房屋出卖人内。

  其次马曼娜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与共同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露面,未签字,知识由同属房屋共有人与出卖人的高扬在没有马曼娜对其房产份额出卖委托书和公证书的情况下,替马曼娜代签和同事不能表达马曼娜的真实意思的。

  再次房屋中介人在填写好中介居间费用为1000元后,又改写为2000元,是未征地答辩人同意的,也是答辩人所不能接受的

  [被告]:综上述理由,答辩人认为此合同不能表达所有房屋出卖人、购买人的真实意愿和中介人乘买卖双方愿买愿卖之机,欺诈答辩人多交1000元中介费的情况构成了合同无效条件,被答辩人从事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应当规范服务行为,应当确保服务质量确保居间协议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不顾居间协议的合法性而强行收费,更不应以涂改居中收费的金额方式,来欺诈被服务人的钱财。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主张居间费用计算依据意见

  [被告]:没有违约条款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作为中介服务人应有告知义务,作为交款人具有知情权,没有尽告知义务在购买人也不知道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我们认为不应彩信。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双方对各自的诉辩主张提交证据,说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事项,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原告方被告以及卖房人三方的协议,证明被告和高扬签订了买卖协议,时间是2007年8月30日,房屋总价款33万元,合同第一条被告对甲方上述转让房产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第3条规定,签字之日起,被告应支付定金5000元整第5条规定签定合同时被告支付居间费用2000元,第8条规定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协议条款否则甲方所收定金不退还,第9条规定,证明被告应该给付居间费用

  [审判员]:原告,给付居间费用是8250元还是2000元

  [原告]:原告请求变更一下,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居间费用2000元,把原来8250元变更为2000元,有合同原件,我提交法庭(已提交)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提交的证据原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合同是无效的,中介人出示这合同书上,中介人写甲方高扬,扬字书写错误,乙方的燕书写错误,甲方这所房屋是高扬和马曼娜双方共有,他这房屋有两个产权证,马曼娜有30%产权,高扬有70%产权,也有产权证,房屋共有人马曼娜没有我到场没有签字,在签字时候高扬代马曼娜这是甲方,这代是带领的带,这话怎麽理解我们不清楚,如果是代理的代的意思,他戴表马曼娜,高扬70%没有签名,如皋没有代理吗满呢那马曼娜30%股份没有签名,也没有委托书,更谈不上公正,没法证明买方全部到位,没法证明是两个共有人的共同体现,这是被告始终坚持,必须房屋所有人全部到位,高扬不能代表所有人的真实意思,2000元中介费显然是改动的,原来是1000元现在改为2000元,在甲方签字时候合同变成2000元把1改称2,甲方马曼娜没有到场,所以被告说这合同不算,另外中间还有一句话,合同中间后边加几个字付款同时办理委托公正,这话在买方签定协议时候没有,这是中介人自己加的,不知道甚么意思。

  [审判员]:房屋买卖协议书真实性有异议,协议书头甲方乙方有误,认为协议无效因为另外一个共有人没有到场

  [被告]:对

  [审判员]:原告有解释的没有

  [原告]:高扬和被告没有把身份证拿出来是一个笔误,在下面签字地方高扬和被告本人签的,所以主体以签字为准,身份证名称和实际名称是一致的,关于中介费用修改的问题是双方经过协商之后共同达成的,如果被告认为是原告擅自修改,被告应该由一份协议可以拿出来比较,如果被告合同上写的1000元原告没有任何说的,三方协商结果,每人一份,都是2000元。

  [被告]:因为当时被告不同意,所以也没有给被告协议。

  [审判员]:协议书原本,填充之前,双方签字之前是谁提供的。

  [原告]:协议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

  [审判员]:按照你方观点,2000元涂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

  [原告]:对。

  [审判员]:房屋产权人是谁

  [原告]:高扬和马曼娜

  [审判员]:对于产权人告知被告了没有

  [原告]:告知了,当时签合同时候高扬带两个房产证去的,而且还出示了马曼娜给高扬的委托书,他们之间是朋友关系,所以被告知道共有情况,在协议第一条有明确表述乙方对上述房产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买

  [被告]:要这委托书,拿不出来,所以写的代签

  [审判员]:签定协议后被告是否找过原告表示继续购买房屋

  [原告]:当时签完合同之后被告和他朋友进行了联系,被告顺手拿走了6000元,当时暂付中介1000元高扬5000元,后来被告自己拿走表示不再购买房屋了。

  [审判员]: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有证人证明当时跟中介人协商的1000元,证明与原告协商当时中介费用1000元,证人申某。

  [审判员]:传证人进庭

  [审判员]:你的个人情况

  [证人]:申某,女……..

  [审判员]:你与被告甚么关系

  [证人]:我和被告是同事

  [审判员]:被告在原告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时你是否在场是否知情]

  [证人]:签合同时候我不在场

  [审判员]:签合同之前你知道被告购买房屋相关事宜吗

  [证人]:知道

  [审判员]:你是怎麽知道?

  [证人]:我和被告一块去找原告的,看房子时候我们一块去找原告的][page]

  [审判员]:你说一下你知道的,做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了,8月30日下午4点,我们到五里仓34号楼说这事,说信息费用给1000元问原告同意不同意,原告说同意,这样看的房屋。

  [审判员]:谁说给1000元

  [证人]:被告问原告的,原告同意,这是签合同之前。

  [审判员]:签合同时候你在场不在

  [证人]:不在

  [审判员]:当时房屋产权情况双方有没有交涉

  [证人]:房子是高扬的,被告问原告房子是谁,原告说是高扬的,当时没有提马曼娜。

  [审判员]:原被告签定合同时间

  [原告]:07年8月30日

  [证人]:看完房子就签了,我看完房子就走了

  [审判员]:双方有甚麽问证人的没有

  [双方]:没有

  [审判员]:证人你退出法庭。原告对证人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证人证言跟被告的主张没有直接关系,与原告要求没有直接关系,因为证人不在签合同现场,双方签合同时候是2000元,以前可能是协商过1000元或者3000元都不生效,对证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主张。

  [审判员]:被告还有没有证据提交

  [被告]:10月8日,被告与申某、陈某要求原告把马曼娜叫来,签合同,交款,中介人依然没有把马曼娜叫来,高扬讲我不卖给你了,我卖别人,这有证人陈士军,申述珍,证明关于购买房屋事情。

  [审判员]:你方如何知道产权人还有马曼娜

  [被告]:高扬拿出来的产权证,就是在签合同时候我知道的

  [审判员]: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说过签合同之前确实拿出两个产权证让被告心里有数,明确产权人情况,高扬拿出来的,卖房人上原告处登记,告知原告一些基本情况,原告发布一些信息,向被告介绍了这些情况,最后把高扬约到原告处。

  [审判员]:传证人陈某进庭

  [审判员]: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陈某,男,…….

  [审判员]:你与被告李海燕是甚麽关系

  [证人]:我是申某丈夫

  [审判员]:关于今年10月8日被告找原告交涉关于买卖房屋事宜当时你是否在场

  [证人]:我在场

  [审判员]:你说一下当时情况做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10月8日下午4点多,我和我爱人到中介找原来卖房主,房主说过来,我们带着存折去的,我们要买房,他说头这10几天以前把这房子给卖了。

  [审判员]:当时原告是怎麽说的?

  [证人]:就是要求买房,原告说这房子提前10来天已经把房卖了,中介公司说的,说这房屋已经卖了,我当时在场

  [审判员]:双方有问的没有

  [原告]:当时李海燕带存折对否

  [证人]:对

  [原告]:存折有多少钱

  [证人]:存折带多少钱我不清楚,带存折去的

  [原告]:房屋已经卖了你们怎麽知道的

  [证人]:中介告诉我们的

  [原告]:被告李海燕被中介起诉了,你去的这天您知道吗

  [证人]:我不知道

  [审判员]:证人可以退出法庭

  [被告]:这个是另外一个中介公司把本案高扬房屋已经卖了,不是原告,在合同期有效之内卖了,过户日期是10月26日,这有交税凭证。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提交交税凭证证明房屋已经卖出,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于交税凭证真实性没有意见,与本案没有甚麽关系,陈某是被告同事丈夫,与被告有厉害关系不可信,他不能证明原告有违约地方,也不能证明有违约地方,证人提到被告可能带存折但是没有给任何人出示,另外强调本案原告在9月26日已经向法院起诉,所以被告在领到应诉材料之后去的,再去没有甚麽意义了。

  [审判员]:房屋原产权人高扬甚麽时候把房屋卖的

  [原告]:2007年10月份,准确消息不知道

  [审判员]:被告有没有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证人申某能证明在看房时候中介亲口告诉我房主本人来签字,告诉我房主是高扬,当时没有提马曼娜

  [审判员]:传证人申某进庭

  [审判员]:关于双方房屋产权情况你当时听见甚麽了

  [证人]:就是听见信息费用多少钱,在有被告问原告说这产权证是谁能否到场,中介说可以到场,但是后来签合同是代马曼娜。

  [审判员]:当时说产权人情况时候你是怎麽了解到的

  [证人]:我是自己听到的,当时原告在场

  [审判员]:当时有没有提到马曼娜:

  [证人]:没有,根本不知道这人。

  [审判员]:双方有甚麽问的没有

  [原告]:你说10月8日去的原告处,当时李海燕去的目的是甚麽

  [证人]:李海燕说这房屋有没有,有我就要这房

  [原告]:当时李海燕是不是表示出1000元中介费用

  [证人]:是。

  [原告]:原告方同意了没有

  [证人]:以前就说好了,当时我们买房时候没有说中介费用的事,这样是高扬一个人到场。

  [原告]:你是李海燕同事,10月8日已经是被起诉的时间了你知道吗

  [证人]:不知道,10月8日我也去了

  [审判员]:当时被告与原告交涉内容你再说一下

  [证人]:你把房主约来,我要,我不是说不要,当时原告也没有说卖了,高扬来说已经卖了

  [审判员]:证人退出法庭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没有补充

  [原告]:10月8日被告去主要和原告协商中介费用问题,被告表示愿意出1000元,原告坚持按照合同履行,并没有发生被告想继续购买房屋的事情,也没有出示存款凭证。

  [审判员]:原告主张当时高扬与被告签定合同时候高扬向被告出示了马曼娜出具的委托书,有没有相应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事实中提到被告已经交付了5000元定金以及1000元中介费用后被抢回,有没有证据

  [原告]:有当时高扬给被告打的定金收条为证,有原件,1000元那没有证据。

  [审判员]:被告看看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当时我给高扬5000元但是他说马曼娜来不了,出示不了授权委托书,这种情况我把钱拿来,我说你把钱给我,你没有权利卖这房,这样他把钱给我了,这条没有给我打,我不认可,我没有见到这条。[page]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甚麽补充的没有

  [双方]: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概说一下争议焦点,双方签订房屋协议时候,产权人是否得到另外共有人授权,由此决定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书合同是否有效,另一个是居间费用是1000元还是2000元,有没有补充。

  [双方]:没有

  [审判员]:双方围绕上述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原告发表

  [原告]:2007年8月30日高扬和被告在原告处签定协议,签协议之前双方都进行了基本了解然后签订了本协议,这协议是真实自愿,从合同相关内容中明确看出比如被告对充分了解表示包括知道共有产权人情况不存在欺诈被隐瞒这种情形,协议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有效的,当事人应履行义务并且遵循信用原则并受合同约束,原告和被告已经约定签定合同乙方就要支付居间费用2000元,这2000元是三人手持协议共同书写清楚,如果被告有异议,应拿出原合同进行比对,原告义务已经完成,至于房屋产权有没有瑕疵质量问题有没有纠纷和后来是否购买评估与原告无关,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规定是明确的,被告证言证明力很低,10月8日是原告起诉后的事,证明是无效的,支持原告请求。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本案中合同甲方主体缺位,这点中间人在居间在中介过程中没有规范实施他的行为,他并不知道这还有一个马曼娜作为本房产共有人,证人讲了说是高扬没有马曼娜,这和同是很好说明,这是原告提供的,是原告书写的,原告书写甲方名字里边就是高扬,没有马曼娜,作为房屋中介人不可能不懂共有人,为甚麽没有写当时他这服务并不规范,并不知道是高扬和马曼娜的共有产权,合同第9条,原告为甲乙房屋买卖居间人,仅作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条件及其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他还要撮合交易成功,但现在房屋签订时候就出差,怎麽能说撮合成功呢?这点原告没有完成合同里边规定的要求,因此中介费用是不能给付的。另外是1000元还是2000元,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已经讲协商时候是1000元,最后给他之后他收了又被被告要回来了,这是改成的2000元,没有撮合成功不应当得到,这协议是无效的,甲方出卖方主体缺位,不能表达马曼娜的真实意思,没有委托书也没有公正,既然无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

  [审判员]:房屋协议书你方承认是你们提供的?

  [原告]:对,具体协商内容是三方协商好写上去的。

  [审判员]:这2000元是你们原告涂改的?

  [原告]:是,是写好之后,是复写,写好让三方过目之后签字。

  [审判员]:既然统一印制协议书,中介费用为甚麽写成1000元,应该是格式合同,为甚麽居间费用为甚麽也开始写的1000元

  [原告]:为甚麽变更我不清楚,因为原告做的工作多一些,所以临时增加的,这中介费用不是固定的,也是和当事人协商调整的。双方合同有效的,被告以他的违约行为或者不履行行为解除了买卖合同,但是与原告居间合同已经终止了,履行完毕终止了,被告说原告应该撮合成功这没有道理,法律对居间要求没有这末高,在协议5条明确规定签合同就是居间成果,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说超出法律规定,被告也是从事二手房的工作,她知道签字的法律后果,被告认可看见两个产权证书也合乎正常情理,被告确实支付5000元定金和暂时支付1000元中介费,擅自抢走是无效的,原告请求合理合法。

  [被告]:双方签订是不是真实的,马曼娜始终没有露面也没有签字,也没有叫高扬代签字。这证明不了马曼娜有这种卖房意向,只有70%股份显然不是购买人真实意思,不能证明马曼娜真实意思,对于被告签字当时签字是否是真实要买的,签字以后给过中介人叫对方签字时候马曼娜没有到场,被告提出不算,因此把钱退回来,由于卖方主体缺位,不能证明100%份额,所以被告才说不算,被告签字之后原告将1000元改成2000元,又写上办理委托公正,这是中介人涂改,中介人既然提交格式合同,应该承担义务,而且原告应撮合成功。

  [审判员]:在被告与高扬签订之前,你们已经了解情况

  [原告]:对

  [审判员]:当时是你约高扬签字

  [原告]:是,当时是高扬一个人来的

  [审判员]:当时约没有约马曼娜

  [原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要求支付居间费用2000元

  [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双方]:不同意

  [审判员]:现在休庭,等候法庭判决,双方阅笔录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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