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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时间

2019-09-02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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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居间人在何时行使报酬请求权,各国立法颇不一致。日本商法规定居间行为终了之后,居间人即可请求报酬。德国商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居间人以契约因其居间而成立之后,方可请求报酬。我们认为,居间人的使命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以促进委托人与
居间人在何时行使报酬请求权,各国立法颇不一致。日本商法规定居间行为终了之后,居间人即可请求报酬。德国商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居间人以契约因其居间而成立之后,方可请求报酬。我们认为,居间人的使命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以促进委托人与相对人建立合同关系,是就其劳务结果而非劳务的给付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居间人实施居间行为后,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 的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并非居间人报告或媒介所致,则居间行为实属无益之举,居间人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因此,我国合同法第426条第1项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法对居间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期限的规定,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同出一辙,均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作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时间点和条件。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居间人应该在下列条件成就后行使报酬请求权:(1)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以合同成立为标准,至于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履行或者是否被解除,在所不问。(2)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居间人不得请求报酬。(3)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合同。(4)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与居间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委托人与第三人成立的合同为居间人行为的结果。不过,法律关于居间人报酬请求权行使条件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相反的约定,居间人应依约定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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