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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会过期吗?

2015-11-1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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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避免债权人权利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保留主张债权的证据,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

  经常有人电话咨询说,我的借款会过期吗?

  法律里面没有“过期”一说,其实咨询者问的是关乎“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依据其他的规定适用(有一年、三年、四年不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了避免债权人权利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保留主张债权的证据,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出具借条,此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条由此而产生。公民所书写的借条存在有两种情况:(1)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2)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

  对于两种书写不同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是不同。

  其中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届至借条注明的还款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即受到侵害。则从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该合同则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说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对于该种借条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形:(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对履行期限协商一致的,在债权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该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日的次日起计算。所以说书写情况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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