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好友黄某作出担保下,向黄某的朋友吴某借出现金2.87万元。不料,借款到期后吴某既不还钱,也失去联系。徐某只好将担保人黄某告上法庭。昨悉,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担保人黄某需向债权人徐某还款2.87万元。
徐某和黄某是多年的朋友。2013年7月28日,一个姓吴的妇女通过黄某介绍找到徐某。吴某自称经营缺乏周转资金向徐某借款2.87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 2013年10月28日一次性还请。同时,黄某在该借条上写下担保承诺,借款人未还款他则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吴某不仅拒不还款,还避而不见,最终失联。不得已,徐某多次找到黄某,要求其承担责任。黄某则承诺负责找到吴某,但未果。今年初,徐某万般无奈之下,将黄某告上法庭。黄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担保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徐某要求黄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黄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法律权利。黄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借款人追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