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去年,我与林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我将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卖给他,价格为10万元,每月付1万元,分10个月付清,款付清后办过户手续。可是他只付了1万元,后来再去找他,他总说没钱了,到现在都已拖了一年了。我现在想把车子要回来,再向他要这一年的使用费3万元,不知是否可以?
萧律师:你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林某赔偿你一年的使用费。根据《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林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车款,同时,林某已支付的1万元,不到合同规定的车辆总价款的五分之一,所以你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林某赔偿你一年的使用费。但你所要求赔偿的3万元数额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应当请有关部门进行估价。
刘先生:我表弟向别人借钱,让我做保证人。现在,还款日期到了,债主去法院起诉,他只起诉我一人,而不起诉我表弟,这样可以吗?
萧律师:“保证”分为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你的保证属于一般责任保证,债权人不能单独起诉你。如果你的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你。另外,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你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你表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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