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