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解释和适用规则。无论形式如何变化,供用电合同都摆脱不掉格式合同的典型特征。为减轻格式条款带来的法律责任,供电企业应采取多种途径进行预防化解,妥善利用补充条款即是有效的方式之一。补充条款主要是为解决格式合同弊端而设置的空白条款,用户可在补充条款中特别声明某些问题,供电企业也可用它解释特定术语和事项、重点提示免责条款等。当然,补充条款内容运用成熟后,亦可上升为合同的常规条款。从实践看,补充条款的用途尚未充分挖掘,需要引起重视。
必须解释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果用户提出要求,供电企业应对免责条款或者特定术语予以解释说明,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如合同中“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界定、 “第三人责任免除”等问题,需要供电企业作出相应解释。即使用户没有要求,供电企业也最好在补充条款中注明“用电人对本合同内容已有充分理解和把握,供电人无需再做特别解释”。只有尽到了格式条款的说明、解释或提示义务,在发生格式条款争议时才能减轻或者免除解释上的不利责任。若有必要,供电企业也可在补充条款中主动对特定术语、免责条款予以说明。当然,亦可在合同内容用“黑体字”、“下划线”等表明提示。
订入预防电费风险的担保条款
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电力法》第26条规定,供电企业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即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企业拒绝供电。因此,申请新装时就要求个别用户提供担保,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什么甲用户不须而乙用户必须提供电费担保?不过,担保问题可在补充条款中予以约定,如用户发生拖欠电费等事宜,应在补缴电费、恢复供电前,向供电企业提供适当担保。不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暂时不予恢复供电。担保可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期存单质押、保证金、债务承担等方式。
考虑缩短欠费停电的法定期间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欠费停电须有30天的法定期限,该条款究竟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目前尚有较大争议。根据《合同法》第 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即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款如果不属于强制性规定,是否应考虑在补充条款中特别约定,对于拖欠电费的用户,除非提供适当担保、改装预付费电表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否则再次欠费停电的时间将短于30天,或者在停电程序上予以简化,减轻强制缔约责任带来的电费风险。
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特殊时期的停电公告
停电公告是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延伸,严格依照公告时间停、送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延后、提前送电都可能引发损害赔偿,如本来公告16:00恢复供电,提前送电完全可能造成维修电器的人员触电伤亡。此外,由于电力需求预测和投资建设的协调问题,供需不平衡的供电情况会经常出现。电力紧缺时,如何做好有序用电工作,平稳渡过电荒,需要及时在合同中体现有关政策和措施。如何改变特殊情况下停电公告的形式和内容,作出更为灵活的约定,需要慎重考虑和研究,如提醒用户关注《××日报》、政府门户网站等不定期发布的停电公告、限电序位表或线路轮休表等,妥善安排生活、生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尝试实物折抵确保电费回收
有些非本地用户一旦拖欠电费后,可能会销声匿迹,甚至永远不再回来,任凭资产闲置、毁损以致灭失。因此,是否可在供用电合同约定,如果用户发生欠费达到1 年且又联系不上的,供电企业可依照约定对用户专用变压器等财产进行变卖,折抵欠费。我们认为,此举对电费债权的保护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在操作上,务必谨慎从事,就实物折抵电费的程序,至少应经过财产清单公证、价格评估、作价变卖等步骤。[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