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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加工定作合同范本

2018-08-2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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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定作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技术、设备、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找法网的小编整理了最新加工定作合同范本供您了解与学习,一起去看看吧。

  加工定作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定作(下称“定作物”)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资共同信守。

最新加工定作合同范本

  第一条 合同主体

  1.甲方(定作人):a有限公司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注册号:

  2.乙方(承揽人):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注册号:

  3.甲方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依法有权签订及履行本合同。

  4.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同类、同等规模定作物生产或销售经验(或同类服务提供经验),熟悉定作物性质和特点并熟知与定作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5.乙方合同主体变更:

  (1)乙方承诺,合同成立后将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将合同主体变更为任何第三人。

  (2)若乙方坚持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变更为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但乙方须按应收款的10%承担违约金。

  (3)发生乙方营业执照注销、所有银行账户注销等情况的,若乙方为公司法人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股东、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经办人等)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若乙方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除原投资人或经营者本人外,其他人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代理人或经办人)。

  第二条 定作物

  1.定作物清单及价款

  定作物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价款

  单价(元)

  合价(元)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2.价格组成及价格有效期

  (1)合同单价已经包括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运费、安装费、税费、装卸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2)价格适用期间:本合同价格的适用期间按以下第【a或b】项确定,价格适用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购买乙方定作物,则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

  a.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供货数量达到合同约定数量之日止。

  第三条 合同价款

  1.总价款及结算方式:

  2.付款方式:有/无定金(比例)。

  3.付款提示:乙方应当在每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付款提示函》并附《验收单》和合法有效的发票。

  4.发票:

  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有法律瑕疵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同时乙方应承担瑕疵发票面额10%的违约金。因发票瑕疵而导致税务局做出的任何处罚决定导致甲方支付罚款、声誉损失的,由乙方支付罚款并向甲方支付罚款金额双倍的违约金以赔偿甲方经济和声誉损失。

  5.支付方式:甲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a电汇;b承兑汇票;c网上银行;d其他方式

  6.收款人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乙方保证其提供的银行名称及账号正确。如有错误造成甲方错误支付的,视为甲方已履行相应的义务,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设计与质量标准

  1.设计由【甲/乙】方负责(必要时甲/乙方负责协助设计):

  (1)若由甲方负责设计,则甲方应于前向乙方交付定作物设计文件。乙方应对其进行校对,对于设计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或缺陷应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3日内答复。

  (2)若由乙方负责设计,则乙方应于前向甲方交付定作物设计文件,甲方应当在收到后3日内审核并回复是否同意的意见,逾期未做明确表示则视为同意设计文件。

  2.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本合同附件二《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

  3.样品:样品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执行。乙方交付的定作成品应当符合样品的质量标准,但样品有隐蔽瑕疵的除外。

  1)不使用样品。

  2)本合同定作物样品由提供,双方确认、封存后由甲方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3)在正式制作前,乙方应当先行制作样品,经甲方样品确认合格后再正式制作。

  4.其它要求:除本合同约定标准外,定作物成品还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关于质量、安全、环保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上述标准如有不一致之处,以要求高者为准。

  第五条 原材料

  1.主要原材料清单

  提供方

  名称

  品牌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甲方

  乙方

  2.除上述所列原材料外的其他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应当采购合格的原材料并确保满足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

  3.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须在开工前通知甲方派员验收,甲方于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派员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并出具书面意见。

  4.甲供原材料由方负责运输至乙方加工、制作地点(地址为:),费用由承担。乙方应当在收到后2日内对甲供原材料进行检验,如果乙方对质量、规格等有异议,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认可甲供原材料。

  5.甲供原材料的耗用计量方法:【对于贵重材料而言,这很重要】

  6.甲供原材料节余部分的返还:【对于贵重材料而言,这很重要】

  第六条 制作与包装

  1.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时限制作定作物。

  2.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会将完成定作物的全部工作或主要工作另行分包给第三方,否则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赔偿甲方损失。

  3.包装要求:乙方应提供适宜本合同项下定作物运输和保存的包装方式,外包装应当应注明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包装内的定作物数量,生产厂家、地址、注意事项等文字和标识。由于采用不充分、不妥善的包装方式而导致的任何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因定作物交付而免除乙方的此类责任。

  4.特殊包装要求: 。包装物是否回收: 。

  5.其他约定:

  第七条 交货

  1.合格交货: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定作物成品送达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方为合格交货。

  2.交货时间: 。

  3.交货地点:(详细地址: )。

  4.运输: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运费、装卸费。从运输工具卸下后至甲方指定存放位置的二次搬运费由甲/乙方承担。

  5.验收:甲方应当在定作物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后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如果定作物需要由乙方负责进行安装,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安装完毕后进行验收。书面的验收合格意见是乙方要求甲方付款的必要依据。

  6.风险转移: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由乙方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

  7.交货迟延: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0.05%承担违约金。迟延交货达到七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按合同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

  8.数量不足:如交付的定作物数量不足,乙方应当在2日内补足,并应当按当批定作物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

  9.质量瑕疵:如交付的定作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2日内修理或更换合格的定作物。如乙方未能在此时限内调换合格定作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该批定作物价款的20%承担违约金。

  第八条 安装(适用于乙方负责安装的情况)

  1.安装责任:由甲/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定作物的安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乙方承担。

  2.安装工期:总工期为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进场时间为准。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0.05%的违约金。

  3.施工要求:

  (1)质量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

  (2)检查与整改: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必须按要求返工或修复完善,直至达到约定标准。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4.资源供应:施工用水源、电源接点由甲方提供,水、电费用由甲承担。

  5.安全监护:

  (1)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内容需要使用甲方提供的脚手架、配电箱等设施的,应当在进场安装前对相关设施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如果乙方认为相关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要求需要调整改造,则乙方以书面方式将调整改造建议提交甲方项目负责人;如乙方未提出书面调整改造建议即进场安装,则视为乙方认可相关设施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不需要进行调整改造。

  (2)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需使用脚手架、吊篮、托板等进行高空作业,或者带电作业,或者在狭窄空间使用电焊、气焊作业的,安装作业人员作业必须使用安全护具,现场需设专门人员进行时时监护,并制作作业监护记录。甲方可以随时检查乙方的作业监护记录。

  6.自检与复检:本合同项下定作物安装完毕后,乙方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甲方进行复检。甲方复检合格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名称】进行验收。

  7.验收:本合同项下定作物安装完毕并经乙方自检合格后日内,甲方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九条 保修

  1.保修期:免费保修期为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实际起算时间以书面验收文件所载时间为准。乙方负责安装的,以安装完毕后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所载时间为准。保修金: 。

  2.免费保修:保修期内,因定作物质量原因发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8小时内到场维修完善,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贰佰元,并且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追索。

  3.未履行保修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或物业公司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或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2小时仍未到场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因质量问题或乙方维修不及时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等),如果保修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2)乙方累计3次未及时到场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剩余保修金。乙方认可甲方单方作出的通知记录作为乙方未按时到达现场的有效证据。

  4 . 保修金的支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

  (2)乙方已按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

  (3)因定作物质量问题给甲方或最终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

  (4)不存在乙方未履行的其他合同义务。

  5.甲方不需要支付保修金的利息。

  第十条 履约担保

  1.乙方采用下列第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用以担保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1)保证金

  (2)银行保函

  2.乙方采用下列第种方式提供保证金:

  (1)现金

  (2)电汇

  (3)转账支票

  3.扣除与返还:供货完毕或合同期满,本合同余留价款不足以抵付乙方应承担违约金的,乙方同意从上述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于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4.乙方违约的,甲方除有权扣除本条约定的履约担保外,甲方还有权从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定作物采购合同或乙方与甲方关联企业签订的定作物采购合同的应收款中扣除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5.索赔:甲方按上述方式仍不能足额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额的,甲方通过诉讼方式向乙方索赔。

  第十一条 风险提示

  1.价格波动:双方确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合同价格已经包含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事项,任何风险因素导致的利益损失各自独立承担。

  (1)具体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定作物的价格或生产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变动以及国家税收调整等因素。

  (2)原则:任何情况下不得调高合同价格;在合同签署后市场价格向下波动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应市场价格指数,调整合同价格。

  2.第三方索赔:乙方必须对所供定作物质量负责,凡因定作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有其它内在质量瑕疵,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方因此向甲方索赔的,乙方应直接参与协商,否则乙方应接受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并按此协议约定的标准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与第三方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乙方应当按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裁判文件或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赔偿甲方损失,同时赔偿甲方支出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损失。前述费用乙方同意甲方优先从工程款中扣除。

  3.真实性:乙方向甲方提交虚假或伪造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证件、结算记录)的,一切虚假和伪造文件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乙方无权依据虚假和伪造文件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4.合法性:乙方向甲方提交虚假发票,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因此不支付合同价款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公平竞争

  1、在投标、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如果甲方员工存在吃、拿、卡、要等索贿行为的,乙方可直接投诉,一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承诺对相关责任员工一律予以辞退。

  2、甲方员工存在本条第1款及第5款所述行为,乙方提供证据(如录音、录像、书面证据等)充分有效的,甲方将责令责任员工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金额,并将乙方确定为长期合作伙伴。责任员工拒绝返还的,甲方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甲方负责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金额。

  3、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含给付现金、财物、请客送礼等)贿赂甲方人员,如违反此承诺,乙方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贿赂金额10倍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以直接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索。必要时甲方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人员的法律责任。

  4、若乙方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即将其列为不合格供应商,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组织的招标。

  5、在投标、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的工作人员通过语言或具体行动明示或暗示要求乙方退出竞争的,乙方可直接投诉,一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承诺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予以辞退。

  6、甲方受理投诉的方式:

  联系人:电话:

  信函邮寄地址:

  投诉专用电子邮箱:

  第十三条 通知

  1.甲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联系人: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email:

  2.乙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联系人: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email:

  3.双方的通知、许可、批准、签证或做出其他决定均应采用书面方式。

  4.上述内容可以派员送达,传真,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电话通知的应及时补充书面文件。

  5.派员送达的应当有签收文件。

  6.采用传真方式的,以受送达方的传真机收到传真信号即视为送达。

  7.采用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受送达方签字的回执为送达的证明。

  8.采用派员送达、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的,收件人为受送达一方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员工或分支机构的,均视为双方的正式通讯函件,受送达一方拒收的亦视为已经成功送达。

  9.如一方更改联系人或通讯方式应当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此后再联络时应使用被通知的联系人或通讯方式。

  10.如受送达一方电话或传真号码、邮寄地址有误(或号码、地址变更后未通知)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附件一:定作物明细表

  2.附件二:《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明细》

  3.附件三:附加盖乙方印章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

  4.附件四:加盖乙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加盖乙方公章的收款账户证明文件原件。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2.双方就合同内容做出的变更或补充,均以书面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最新加工定作合同范本。相信通过上述内容,您现在对于加工定作合同的写法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是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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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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