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下)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22 14:53
导读: 2.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这与其特定性是密切联系的。该标的物满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购买。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通用产品,要求具有市场流通性。3.交易习惯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2
2.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这与其特定性是密切联系的。该标的物满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购买。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通用产品,要求具有市场流通性。 3.交易习惯 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2.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这与其特定性是密切联系的。该标的物满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购买。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通用产品,要求具有市场流通性。

3.交易习惯

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在双方约定不明并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作出认定。在某些情况下,依据标的物的特定性与流通性仍不能作出判断,可以依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综合加以认定。

4.从订立合同的目的来判断

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仅为从属义务。因此,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承揽还是买卖发生争议时,应依合同的目的定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特定标的物的完成上,则应为承揽。对于制作物供给合同,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为承揽还是买卖。

5.鉴于制作物供给合同本身的特点

某些情况下合同关系介于承揽与买卖之间,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笔者认为,此时宜认定为买卖合同。理由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监督检验权等特殊权利,在双方的意思表示没有明确体现为承揽关系时,不宜赋予一方此种特殊权利。而此类合同在不能体现承揽关系特性的情况下,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宜认定为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917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下)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合同纠纷问题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下)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