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无偿保管可免责 过失重大当赔偿

2019-08-29 22: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无偿保管的保管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400元。2007年2月,王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约定孙某负责保管王某的一批机电设备,期

无偿保管的保管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400元。

  2007年2月,王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约定孙某负责保管王某的一批机电设备,期限为1年,王某支付保管费用800元。3个月后,王某另有一批动物饲料需要存放,经与孙某协商,孙某同意一并保管,但该批饲料不必另支付保管费用。事后,孙某因外出旅游,忽视了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维修。后出现降雨,因孙某保管物品的库房顶棚出现漏洞而未加修复,导致雨水将库房内存放的大部分动物饲料浸坏。王某得知此事,起诉孙某赔偿保管饲料不利的经济损失2000元。

孙某称,饲料是我无偿为王某保管的,不在有偿保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故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与孙某双方就保管该批动物饲料达成了保管协议,由于孙某表示不另行收取保管费用,故该保管系无偿保管。无论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均应承担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但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的保管义务相对于有偿保管的责任要轻,若保管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保管人孙某明知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及早维修,但却置之不理,没有尽到最基本的保管责任,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系孙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孙某虽对该批饲料无偿进行保管,但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902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