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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易解除 补偿协议难兑现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18 13:28
导读: 发现与自己同居了十年的人竟然是有妇之夫后,来京打工的吴女士选择了与尹先生分手。同时双方达成一项协议,吴女士的女儿小芳(化名)高中毕业后,吴女士需将自己一直经营的养殖场还给尹先生,同时作为补偿尹先生需支付给小芳六万元。5年后,吴女士搬出养殖场,然而尹先生

  发现与自己同居了十年的人竟然是有妇之夫后,来京打工的吴女士选择了与尹先生分手。同时双方达成一项协议,吴女士的女儿小芳(化名)高中毕业后,吴女士需将自己一直经营的养殖场还给尹先生,同时作为补偿尹先生需支付给小芳六万元。5年后,吴女士搬出养殖场,然而尹先生给付6万元的承诺却迟迟未能兑现。于是,吴女士和女儿一起将尹先生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吴女士诉称:其自来京务工之后于1994年认识尹先生,当时尹先生称自己仍是单身,于是二人建立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尹先生将自己承包的养殖场交由吴女士经营,吴女士在经营期间出资建设了房屋、围墙等建筑。但是2004年,吴女士突然发现尹先生有妻子,于是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为确定双方权利及义务,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吴女士的女儿小芳高中毕业时,需将上述养殖场归还尹先生,但是尹先生应在吴女士搬出上述养殖场时一次性支付小芳6万元。

  2009年尹先生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吴女士搬出养殖场,但尹先生答应给小芳六万元之事却未能解决。现小芳已高中毕业,吴女士多次要求尹先生履行协议义务,均未果。故吴女士起诉要求尹先生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给付吴女士及女儿小芳六万元作为财产补偿。

  被告尹先生辩称:其于2001年承包了养殖场,后认识了吴女士及小芳,双方关系很好,且认小芳为干女儿,将养殖场交给吴女士无偿经营使用。期间尹先生还负担了小芳的学习、生活的支出。后双方达成协议,尹先生表示,只要小芳高中毕业后考取大学就给她六万元。但后来小芳只是考入了职业高中,现已毕业参加工作,况且自己早已与吴女士及小芳失去了联系。尹先生认为这六万元应为赠与,现自己经济状况十分差,已无力支付这笔钱,故要求撤销该赠与。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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