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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2019-09-10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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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出卖人签订地点买受人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只(头),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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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人
    出卖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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