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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定秘的基本原则

2021-05-26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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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你这个问题,我想你要表达的是保密事宜中的范围使用基本原则,在一些特殊行业也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才行,这样在处理的时候才不会束手无策。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不符合定秘的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不符合定秘的基本原则

  定密,读音为dìng mì,狭义的定密,就是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每一具体秘密事项,按照国家划定的“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并通过相应的法规制度予以保护,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目的。

  广义的定密,不仅包括国家秘密的确定,还包括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

  《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基本权限应限定在县团级以上机关、单位。对不直接对外交往或不享有相应确定秘密及其密级权的单位和个体,对其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享有确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及其密级权的业务对口的机关单位依法确定。

不符合定秘的基本原则

  二、定密的方式和方法

  依照法律规定,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的定密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1、直接确定。俗称“对号入座”。其具体方法是:如在保密具体范围中有具体的条款规定的,或相关涉密载体已标识密级,或涉密事项已告之的,可依据其直接确定密级。这是定密的主要方法。

  2、申报确定。一是属于不明确事项(即保密范围没有,无“号”可对的),或有争议事项,认为应当定密的,可先行拟定密级,并在10日内向主管部门或有确定权的保密部门申报确定。二是属科技项目定密,持有者或权利人可先行依照有关规定和方法拟定密级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属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最终由国家科技和保密部门确定并定期发布。以上两种方式也可分别称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定密的程序

  定密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这是国家秘密产生的重要形式要件。如没有程序性作保障,将直接影响国家秘密的全法性。

  工作程序:

  (1)承办人提出。以公文处理为例,承办人应对照有关保密范围,提出定密意见,并在载体上标识密级、期限或做出“非密”的标注。

  (2)审核人审定。通常由机关、单位的部门领导履行。一是审核是否属于保密范围;

  (3)审批人批准。由单位主管领导以“签发人”的形式确认。如认为定密不准的,可以纠正。特殊情况,可由承办人直接送领导审批。

  以上过程应注意:一是时间上,最长不得超过十日;二是应当有文字记载,包括定密内容、依据(理由)、时间、密级、期限和知悉范围。密级的变更、解密可依照上述程序进行。

  三、保密规定

  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4、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5、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入机房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保密事项范围是分行业、领域制定的。机关单位在定密时,主要使用本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不符合定秘的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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