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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何区别?

2018-11-2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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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在现实生活中非常的常见,但很多人会把两者弄混淆,其实两者区别还是很大的,那么,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何区别?居间合同的特点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我们知道,居间合同委托合同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总的来说两者都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处理相关事务,所以很多人会把两者弄混淆,但是,在实际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接下来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吧。

  一、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何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何区别?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受托一方的独立程度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从上述内容我们知道,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受托一方的独立程度不同,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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