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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少句子成分而引起的歧义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07 17:34
导读: 某些句子中包含多个行为主体,而且其中至少两个行为主体均有可能采取同类行为。如果此时主语上没有明确某一行为的施动者,则会产生究竟谁是施动者的歧义。这种歧义多发生在句子结构复杂或句子信息量过大时。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为例,该条款的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
某些句子中包含多个行为主体,而且其中至少两个行为主体均有可能采取同类行为。如果此时主语上没有明确某一行为的施动者,则会产生究竟谁是施动者的歧义。这种歧义多发生在句子结构复杂或句子信息量过大时。
  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为例,该条款的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仔细分析一下该条文就可以发现,分号前面的句子主语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工作对象是“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分号后面的句子则是没有主语的,也正是由于分号后的句子没有主语,无论是前一分句中作为施动者的主语,还是作为工作对象的“违法行为”,均有可能成为“构成犯罪的”,因而从语法上分析就有两种犯罪主体,其中之一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何况从语言习惯的角度分析,大多数人习惯上将第二个分句与前一个分句共用一个主语作为省略,这样就更容易将该条理解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不光是缺乏主语会产生语言歧义,如果缺乏宾语并符合类似规律也一样会产生歧义。因此,合同条款的精练是必要的,但合同条款的主旨是明确,如果文字简化到了不明确的地步,就迷失了订立合同的本意。像这一条款,其实只要紧跟在分号后面加上“违法行为”四字,即后半个条款改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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