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双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趣香饼家、第三人广州市趣香食品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0日组织证据交换,2005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双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宝昌、马卫霜;被告广州市趣香饼家委托代理人吴曼斯、第三人广州市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小惠、区迅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双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自2000年起,被告一直从原告处购入月饼包装物,截止至2003年2月24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56078.07元。被告在上述欠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将所有的趣香商标全部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导致原告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经原告调查,本案被告与第三人不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而且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被告与第三人的商标转让行为,其目的是逃避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与第三人的商标转让行为应撤销,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趣香商标(注册号:911317)的转让行为;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
1、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负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用以证明被告把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以及原告知道该转让行为的时间。
3、商标公告,用以证明被告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已经经过商标局公告、已经发生效力。
4、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是关联企业,趣香是中华老字号,趣香商标是知名商标,屡次获奖,价值不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