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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仓储合同是否生效

2018-11-27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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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不少人会接触到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那么,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仓储合同是否生效呢?下面找法网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生活中,在货物进行仓库存储保管时,需要签订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也是保管合同的一种,为了避免争议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仓储合同时,需要明确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接下来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仓储合同是否生效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二、仓储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另有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则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

  合同生效体现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据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时就成立并生效了。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仓储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保管方和存货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应该履行好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就很有可能构成违约,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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