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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成立的条件,合同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2018-12-2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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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一般要约是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关于合同要约成立的条件,合同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要约成立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成立须满足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以及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具体条件如下所述:

  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2、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

合同要约成立的条件,合同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二、合同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二、合同要约生效的期间是多久

  在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方面,存在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之分,我国《合同法》奉行到达主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里所说的到达,应该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接触、控制的地方,并非是指到达受要约人的手中。要约的存续时间应该视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应按此期限计算;而在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时,如果是以对话的方式作出要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在非对话要约中未确定具体时间,则应以通常合理的时间为承诺期间,所谓通常合理时间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所必须的时间。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合同要约成立的条件,合同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的法律内容,由此可见,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这两种方式。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找法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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