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提问:我在5月22号预定的旅游产品,6月9号出团,并于5月23日交完全款并签署合同,但今天旅行社又告知当地地接私自接了6个人,尚未通知总社,致使人数过多,我们无法出团,我们也因为预定了该社产品就拒绝了其他旅行社,现在其他社也满了,我们哪里都没法去了。可以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吗?
找法网律师回答:据国家旅游局《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以上提出解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之后提出解约的,由提出解除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额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10%;出发前3日至1日为15%;出发当日为20%。若旅客在出发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50%;出发前3日至1日为60%;出发当日为80%。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