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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长途汽车,发生车祸找谁理赔

2015-11-0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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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乘坐大巴,在高速路上与前方小车相撞,大巴车多人伤亡,应找谁赔偿?程序应如何走?才能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7日15时37分,原告何某乘坐被告一广东省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车队大型卧铺客车沿沈海高速从阳江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沈海高速公路3176KM+900M处,与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客多人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何某左大腿截肢,经交警认定广东省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车队大型卧铺客车与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保险,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交通事故一处五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共住院507天,何某,21岁,长年在深圳工作,小孩2岁,父母未达到抚养年龄。

  大巴车购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每个座位20万。

  事故发生后,由于沈某的小车只有交强险,且有多人伤亡,保险不够赔偿,何某为保障自己的最大权益,选择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诉至雷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大巴车车主、保险公司、车队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万余元。

  【法院判决】

  1、医疗费:27071.25元(大巴公司已垫付的未起诉)

  2、住院伙食费:507天×100元/天=50700元

  3、营养费:10000元;

  4、护理费:629178.61元

  住院护理费:86820.61元(两人护理)

  长期护理费:90393元/年×20年×30%=542358元(参照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交通费:3000元

  6、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619255.42元

  ①40741.88×20×60%=535837.2元

  ②原告女儿2岁:28812.4×(16+5个月÷12)×60%÷2=141901.06元

  ③鉴定费:2060元

  7、误工费:518天×3401元/月÷30天=58723.93元;

  8、假肢费用:532755元(计算到75周岁,每次40835元)

  9、精神抚慰金:本案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属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合计:1930684.21元 (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限额内赔偿20万)

  【律师解析】

  1、何某是乘坐大巴发生交通事故的,且双方车辆是同等责任,因发生事故时受伤人员较多,且小车买的保险较少,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要求大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何某长年在深圳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在湛江,受害人可以按深圳的赔偿标准予以起诉。

  【法律法规】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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