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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乘公交受伤获赔10万元

2015-11-05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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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人民法院14日判决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沈老太在所乘的公交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遂将该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最终法院根据新消法判该公交公司赔偿10万元,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赔偿多赔6万元。

  沈老太今年70岁,家住奉化市区。2013年6月,她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该公交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导致侧翻,沈老太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私家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今年2月,沈老太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交公司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8万元。

  但是,被告认为本案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进行赔偿。因为公交车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不属于盈利性的收益事业,而且原告乘坐本次公交车使用的市老年卡,属于免费乘坐,故原告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不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原告方则认为,虽然自己是使用老年卡进行乘坐的,但也属于消费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主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符合法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车虽然具有公益性质,但原告使用的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是政府对70岁以上老年人施行的惠民政策,沈老太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是可以肯定的。被告作为公交车经营者对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审案法官表示,如果本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赔偿的话,可能只有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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