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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遭报复执意跳车 身亡之后谁来负责

2015-11-05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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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为实际承运人,不能同意被承运人随时随地解除合同的要求,事发地点是在高速公路上,如果突然停车,是对同乘人员和其他车辆安全的威胁。该车司机已尽到提示和制止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

  2014年5月8日,死者刘涛(化名)乘坐由柘城县开往郑州的长途客车。其间,刘涛与邻座乘客赵小姐因琐事发生争执,赵小姐开始给郑州的家人打电话,并称到郑州后,会让家人收拾刘涛。乘客和司机对二人进行了劝阻。刘涛受到威胁后,决定下车躲避。向司机提出下车要求。但司机并未停车,仍然高速行驶。刘涛在自救无望的情况下,突然从客车后右侧窗户跳下,乘客和司机立即停车查看情况,发现刘涛已当场死亡。司机随后报警,警方向赵小姐等乘客询问情况并做了笔录。赵小姐称,死者刘涛曾对其进行侮辱,之后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刘涛来到后边的车窗处跳车身亡。乘客称事情发生很快,来不及阻止。

  死者刘涛是一名工程建造师,刘涛之妻韩女士称,丈夫刘涛平时忠厚老实,从不和人发生争执,也从未发生过赵小姐所陈述的侮辱女性事情。在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刘涛的妻子和女儿将刘涛所乘客车的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母女二人认为,刘涛乘坐车辆所属公司是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车辆驾驶人马某作为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承运人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在事发之初平息事端,反而拒绝刘涛下车要求,才导致刘涛无奈选择跳车,故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3527.52元。诉讼中,法院依据被告运输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针对此案,法院组织人民观审团参与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判。作为实际承运人,不能同意被承运人随时随地解除合同的要求,事发地点是在高速公路上,如果突然停车,是对同乘人员和其他车辆安全的威胁。该车司机已尽到提示和制止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死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该案属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既不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非该起事故的侵权方。本案受害人是在投保车辆外造成的人身伤亡,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赔偿范围。人民观审团成员合议后一致认为:两被告在此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长途客车上乘客之间时常因为座位、行李摆放等问题发生争吵,直至出现打斗,经过司机抑或其他乘客现场调解,基本都可以平息事端,大家都出门在外,只要互相谦让一点,即刻可以冰释前嫌,握手言和,没啥解不开的疙瘩。可以设想一下,不到万不得已刘涛不会要求下车,这是一种躲避灾难的本能,令人遗憾的是,司机毫不理会,继续驾车一路狂奔,为了逃生,刘涛选择了跳车,那么快的车速,结果可想而知。我们认为,乘客上了车之后,客运公司就有义务保护乘客的安全,直至到达目的地,这是责任与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刘涛的妻女提出赔偿要求,我觉得并不过分,至少司机存在过错,一味拒绝停车,理应预见到可能会狂躁不安、会发生不测,其实,即便高速公路上不能停车,完全可以告知刘涛,等车子开到了收费站或者市区即可停车走人,就是这么一句安慰的话,司机也不肯说,难怪刘涛心急火燎要跳车了。

  尽管刘涛属于自己跳车,但这么做是迫不得已的自救之举,客运公司必须承担责任,至于赵小姐的言语威胁,则是导致刘涛死亡的始作俑者,同样不能免责,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都神圣不可侵犯,对于人民观审团成员的合议结果,实在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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