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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9-07-24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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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关于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中若干问题的探讨案探讨问题如下:1、关于客户结算通知单均没有王某的签字确认,能否认为其交易无效?王某未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但从王的陈述表明其一直关注交易结果,也多次自己开仓作单,其应当知道涉案期货合约的交易结

  【代理合同纠纷】 关于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案探讨问题如下:1、关于客户结算通知单均没有王某的签字确认,能否认为其交易无效?王某未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但从王的陈述表明其一直关注交易结果,也多次自己开仓作单,其应当知道涉案期货合约的交易结果。故应视为上述交易是有效的。2、关于客户签署空白指令单的性质及法律责任。预签空白指令单,是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文件明文禁止的一种全权委托行为。在此前提下,经纪公司同意经纪人使用客户预签的空白指令单进行交易,经纪人以自身经验去猜测市场的动向,并决定和填写指令单上的每一项目,每日的客户资金结算表又均无客户的签字确认。如此导致的的亏损应由经纪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签署风险声明书时应当知道期货交易是风险交易,应当预见预签空白指令单可能发生各种法律后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王某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关于经纪公司的吃点行为,如何处理?经纪公司不如实将交易所公布的成交价同客户的开仓价位进行结算,而自己制造价位与客户结算,从而侵吞价差,直接损害了王某的利益,理应返还价差。4、关于经纪公司允许王某透支交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经纪公司虽然允许王某透支,但在合同签订后该帐户并未出现亏损,故不存在此期间经纪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一、案情

  1995年10月11日,王某到被告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交易帐户。王某在签署该公司的风险声明书后,与经纪公司签订国内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经纪公司接受王某委托,并按王某指令代理王某进行国内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现货的交易;王某确认:王某所进行的期货、期权交易均由王某决定,并承担一切风险。经纪人无权代表经纪公司作出任何陈述、提供任何意见或与王某签署任何其它合同或合约。同日,王某在经纪公司开立专用帐户,并缴纳保证金30万元,同时签署空白买卖指令单各5张。

  1995年10月30日至1996年1月31日期间,经纪公司为王某派的经纪人史某使用王某预签的空白指令单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先后开仓买入250手,共计2500吨的玉米,全部平仓后共计亏损150500元人民币。1995年11月29日至1996年3月6日,王某在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先后开仓买入104手,共计520吨橡胶,开仓卖出30手,共计150吨;全部平仓后共计亏损260050元人民币。此期间的每笔交易,均有王某签字的指令单。经查,1996年3月6日,经纪公司对王某所持橡胶9606期货合约强行平仓时,虚报交易所的成交价与开仓价结算,从而侵吞180元价差。该帐户当日帐面余额为-35016.78元,出现“穿仓”。同年4月12日,王某补足金额35110.71元。此时,王某帐户内资金余额为零。同年10月14日,经纪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在补足6万元保证金后,经纪公司同意给予王某无偿使用20万元保证金的信用额度;协议生效后,王某确认其帐户的所有交易指令为有效指令。1997年5月18日,经纪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期货补充协议书,约定经纪公司同意给予王某无偿使用20万元保证金的信用额度;王某同意李强作为具体操作人,并且每笔交易均经王签字认可;该协议有效期至97年12月31日。自1996年10月14日至今,王某的帐户共入金225000万元,出金268000元,资金余额1150元;共支付手续费87820元,平仓盈利471540元,平仓亏损348420元。就其帐面情况而言,经纪公司允许王某透支交易后,王某的帐户上未出现亏损。现王某以其在玉米和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中亏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经纪公司赔偿其亏损本金444605.71元,并按6.7‰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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