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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 担保人侥幸脱责

2014-09-2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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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还款,法院判决担保人周某承担借款本息连带清偿责任。万幸的是,这份借款合同有违法之处,依法无效,周某才摆脱了责任。2007年8月26日,义乌人阮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王某借款100...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还款,法院判决担保人周某承担借款本息连带清偿责任。万幸的是,这份借款合同有违法之处,依法无效,周某才摆脱了责任。

  2007年8月26日,义乌人阮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约定借期为一个月,逾期从借款之日起支付违约金。阮某出具了借条,周某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同日,阮某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借款100万元。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讨,阮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08年1月9日王某向义乌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阮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周某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3月12日,义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阮某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被告周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以,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10日,阮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包括向王某借款。

  得知这个判决后,周某认为王某借给阮某的100万元借款,是阮某以“借款”名义向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不是民间借贷,所以,原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其担保行为也是无效的。于是,周某向金华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金华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新证据(即刑事判决书)可证明,阮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周某的担保也随之无效。

  2012年9月11日,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13年2月21日,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了原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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