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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货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托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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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23:41
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洁云路河南华中鞋城D区3排27-29号。法定代表人张秋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风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浩。委托代理人李书辉。原审被告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洁云路河南华中鞋城D区3排27-2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风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浩。

  委托代理人李书辉。

  原审被告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万客来食品城南院东楼15-16号。

  负责人张秋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风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托运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浩及原审被告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托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浩的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张浩一千二百元货款,本案自此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申付来

  代理审判员 曾小潭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子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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