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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012-12-19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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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被撤销之时起无效。一旦合同被撤销,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例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被撤销之时起无效。一旦合同被撤销,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例如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或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被撤销以后,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

  (一)返还财产

  所谓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则负有返还对方的义务。关于返还财产的问题应注意到以下几点:

  第一,从返还财产的目的来看,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不是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被履行后的状态。通过返还财产应使当事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其从对方那里所获得的财产利益也应返还给对方,从而使当事人在财产利益方面完全达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因此,合同成立前的状态与当事人现有的财产状况之间的差距,就是当事人所应返还的范围。

  第二,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以实物代替货币。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利益,则应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折合成钱款予以返还。如果原物已遭到毁损灭失,返还财产已在客观上不可能,应当如何处理呢?

  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主要是指标的物已经变形、毁损等发生质的变化,例如,木材已经制成家俱,建筑材料已经建成大楼;法律上不能返还主要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已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当出现不能返还的情况时,接受履行的一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出于恶意,则所有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如果返还财产虽有可能但在经济上极不合理(例如,机器已经被安装,如果要返还则要拆卸并因此将遭受极大的损失),则根据《合同法》第58条,当事人不应该请求返还财产而应当要求折价补偿。

  第三,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这就是说,另一方如果接受了一方交付的财产,只要该财产仍然存在或能够返还,便应当负有返还责任而不管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当然,如果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当负赔偿损失责任。

【延伸阅读】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二)赔偿损失

  合同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赔偿损失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的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所谓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害。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测的和设想的。当事人一方要主张赔偿损失,必须要证明损害的实际存在。因合同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恶意谈判、欺诈、泄露商业秘密等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过错的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如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受的损失。

  第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过错是重要的构成要件。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违反了法律规定、采取了欺诈和胁迫手段、乘人之危等。如果是单方过错,则由过错的一方向非过错的一方承担因其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双方过错,则应适用双方过错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一方是故意的而另一方仅为过失,则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如果过错相当,可以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如果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三,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双方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不复存在,那么非过错方提出赔偿的请求权的根据是什么?一般认为,请求权的根据在于其因对方的过错而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就是说,他因信赖合同将有效而支付了各种订约和履行费用,而因合同无效使这些费用未能补偿,因此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而过错方赔偿的范围主要限于因信赖合同将有效而支付的各种订约和履行费用,而不应当包括合同在有效的情况下获得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如未能获得标的物及利润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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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撤销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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