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金莲,女,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龚家桥社区居民小区A7栋2单元。
委托代理人刘晖,男,35岁,浏阳市城市管理局干部,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车站路市长途汽车站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承水,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办事处长兴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革,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国,男,49岁,浏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处书记,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百宜社区百成苑3栋1楼2号。
委托代理人周剑,男,33岁,浏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副经理,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大屋大组人民中路257号。
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金莲诉浏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雷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鲁金莲诉称,2007年10月29日下午,原告从浏阳市汽车西站搭乘被告的湘AY3302八路公交车,途中由于车门故障使原告右手被夹伤,造成骨折。原告受伤后在浏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继续门诊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与 被告交涉,被告以保险公司无法理赔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 91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浏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处辩称,原告是在我公司的车上受过伤,但具体情况我们不很清楚。请求法院依法按照本案证据材料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9日下午,原告乘坐被告公司驾驶员邓伟平驾驶的牌号为湘AY3302的8路公共汽车时,途中因车门故障,致使原告右手被夹伤。原告的伤情经浏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及尺骨远端骨折。原告受伤后在浏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药费5 732.5元。原告出院后,继续在浏阳市中医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并取内固定,共计4天,共花费医药费771.1元。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 6 503.6元、误工费1 004.85元(21天×1 000元/月÷20.9天/月)、护理费1 545.29元(17天×1 899.8元/月÷20.9天/月),共计9 053.7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鲁金莲因伤所致医药费6 503.6元、误工费1 004.85元、护理费1 545.29元,合计9 053.74元,由浏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处赔偿8 600元,限2009年6月21日前付清。其余453.74元由鲁金莲自愿负担。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浏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 雷 光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