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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标准

2012-12-19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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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揽合同的一般判断标准一、承揽合同的一般判断标准(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2)承揽合同完成工作的独立性(3)定作物具有特定性。(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对定作物承担一定的风险。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的一般判断标准

  一、承揽合同的一般判断标准

  (1)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2) 承揽合同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3) 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4)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对定作物承担一定的风险。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二、承揽合同包括以下具体合同种类:

  1、 加工合同。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和工作为定作人加工该材料。

  2、 定作合同。材料是由承揽人自己提供。

  3、 修理合同,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负责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返还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 不动产的修缮合同。修缮包括改建,仅是小部分的更改,如对大部分结构等改变,应归入建设工程合同

  5、 改造、改制合同。与修理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定作人提供给承揽人的物并未损坏,只是定作人想将其原本完好的物由承揽人改成其他物而已。

  6、 设计合同。如承揽人为定作人设计时

  7、 印刷、打印合同

  8、 复制合同

  9、 测绘合同

  10、 检验、鉴定合同

【延伸阅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样式

  承揽人履行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承揽人义务的判断标准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工作。包括:

  (一) 承揽人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不得以定作人未支付报酬为由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只能先履行工作义务。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承揽人的迟延使得定作人对标的物的接受已无利益,而定作人自己又无过错的,方可允许写作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在承揽人工作期间,因可归责于承揽人的事由而使其显然不能如期完成工作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看是否现已做完工作分析。

  (二)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辅助部分可由第三人完成。

  (三)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要看承揽人的问题,也要看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或者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约定,但如定作人有这些问题,承揽人也应具有及时通知定作人要求及时更换或补齐。

  二、承揽人依约提供材料或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一) 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时承揽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承揽人要及时验收,不符合约定,应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否则,造成合同履行迟延等情况的,承揽人也要承担责任。

  (二) 由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时承揽人义务的判断标准。

  应符合合同约定或定作物的性质及定作的目的,定作人有权检验,而定作人未在合理时间内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的,则视为定作人不对材料的质量提出异议。

  三、承揽人接受定作人检验、监督义务判断标准。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义务的标准。

  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经定作人验收合格,才算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

  (一) 定作物为不动产

  无论是谁提材料,自交付时起定作人享有该物的所有权

  (二) 定作物为动产。

  1、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所有权一直都是定作人。

  2、 由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自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

  3、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供材料的。要看哪一方谁提供的材料为主要部分,再参照上述。、

  五、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瑕疵担保义务判断标准

  保质、保量。瑕疵担保主要有两种:一是工作存在积极的瑕疵;二是工作成果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品质。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该瑕疵之存在不可归责于定作人;2、不存在其他免责事由。

  定作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预防:1、监督、检验2、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要求改正,仍未改可解或该问题将使承揽人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可解。

  定作人的补救措施:1、拒绝支付报酬2、修理更换请求权。也可自行修理,费用支付。3、减少报酬请求权4、合同解除权。但通常情况下,如有修理可能的,且承揽人也愿意修理的情况下,不应赋予定作人以合同解除权。因此以下情况下才有解除权:

  A、 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B、 承揽人不履行修理义务或更换义务的

  5、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下情况可以免除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1、约定免除。2、定作人中途改变承揽工作要求或因其错误指示而致使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产生瑕疵的。

  六、承揽人保密和通知义务的标准

  七、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义务的承担标准

  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应是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进行约定,不是共同承揽人的内部约定

  承揽人行使权利的标准

  一、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标准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约定排除)。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行使法定留置权需要具备如下要件:

  1、 承揽人已完成工作

  2、 须定作人享有工作成果的所有权。

  3、 须定作人有不依约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4、 工作成果为动产。

  二、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判断标准

  (一) 承揽人的债权与合同的成立同时存在,且该债权数额应随承揽人工作的进展而逐步体现出来。支付期限为: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 报酬的数额

  约定,一般交易的标准,同种类的一般报酬为准

  (三) 迟延支付或不支付报酬的后果。一般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三、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 定作人协助义务的一般情况.

  主要有如下几种:

  1、 依合同性质应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及时提供。另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定作人则应使该不动产处于可供工作的状态。

  2、 定作人自己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或技术资料的,或者是定作人提供样品的,定作人均应及时依合同提供。

  3、 依承揽人的通知,定作人应履行的某些协助义务。

  (二) 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的后果。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若因定作人的不履行协助义务受有损失,而不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解除合同。

  四、定作人受领工作成果的判断标准。

  定作人受领工作成果既作为定作人的权利,也作为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如无正当理由受领迟延的,承揽人可请求其受领并支付相应报酬和费用,包括违约金、保管费用等。定作人并应承担因其受领迟延而发生的关于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裁判标准

  一、承揽合同解除的处理标准

  约定解除略

  (一) 定作人的随时解除合同权的行使标准

  允许定作人及时以赔偿承揽人的损失为代价而解除合同,避免更多浪费,有其必要性。

  (二)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的裁判标准

  1、 承揽人未依约定按时完成合同工作义务而使其工作于定作人已无意义时

  2、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

  3、 定作人在检验监督中发现承揽人工作中存在问题,经向承揽人提出,而承揽人拒不更正

  4、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图纸、技术要求存在问题,并不依承揽人通知及时修改、更换的

  5、 定作人未尽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的。

  二、承揽合同当然终止的裁判标准

  (一) 承揽人死亡或丧失完成工作能力的。但是定作人明知他人继续原承揽工作而未作否认表示的,应视为默认。

  (二) 定作人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工作。但有及时通知义务

  (三) 承揽人或定作人被宣告破产。依实际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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