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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及复效的情形

2021-04-15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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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暂时中止其效力,待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效力。那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及复效的情形是什么呢?下面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供阅读、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及复效的情形

  (一)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二)复效:合同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及复效的情形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应具备的条件

  1、投保人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超过这一复效申请保留期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投保人仍可提出复效申请。

  2、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就合同复效条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

  3、投保人应一次性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费。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投保人应同时补足欠交部分保费的利息。对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未经与保险人达成合同复效协议,投保人直接补足欠缴保费,而保险人径行收取的,应视为双方默示合同的复效,保险人放弃主张合同效力中止的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及复效的情形的全部内容,保险合同非常重要,在生活中也非常常见,所以我们要引起重视。如果您的问题,小编没有介绍到,或者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上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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