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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

2015-11-0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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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实际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中也没有“受益人”之说法。那么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受益人”呢?如果约定了是否有效呢?“受益人”如何保障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权益?

  一、对“受益人”的理解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受益人,大家都知道在投保人身险中都必须填写受益人,而投保财产险时没有这样的要求。受益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外享有保险索赔权并享有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人。那么财产险中有没有这样的人呢?有,只是名称不一样。

  二、财产险中如何约定“受益人”

  财产险中是没有“受益人”三个字的,财产险中享有“受益人”性质的人被称为“索赔权益人”。一般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可以约定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索赔权益人。经保险人同意或在投保单、保单、批单中约定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为索赔权益人的,在出险后,保险金索赔权人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权益人。

  三、财产险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

  “索赔权益人”和“受益人”的性质是一样的,但不同的保险合同叫法不一样。人身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是索赔权益人吧,但是被保险人身故了,必须有其他人代为行使索赔权,他的继承人是法定享有索赔权的人,称为法定受益人,非继承人经过被保险人指定也可以享有索赔权,称为非法定受益人,这两种人在人身险合同中都统称为受益人。在财产险中,保险标的是非生命性的物,财产受损享有同等价值的补偿请求权,谁拥有物权谁就享有补偿请求权(这里的补偿与赔偿指的是同一个意思)。被保险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享有保险索赔权,如果财产抵押给他人,他人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又具有优先受偿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当然的享有保险索赔权。

  如果在投保时将索赔权益人写成了“受益人“是否还是有效呢?我们不能仅从字面上看这三个字只能出现在人身险合同中,而要从实质上考虑约定“受益人”的性质。如果投保时保险人同意并认可投保人对”受益人”的约定,并记载在投保单、保险单上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能以财产险中无“受益人”之说法而对“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作拒赔处理,也不能不受保险合同之约束,径直将保险金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在投保单、保单中约定有受益人的,应视为投保人将出险后的保险索赔权转让给第三人,相当于债权转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这里的任务人当然是指负有保险金支付义务的保险人,那么投保单、保单上记载着“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应视为投保人(这里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保单)转让保险索赔权履行了通知保险人的义务。那么保险人应受《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约束,即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受让人(第三人)同意的除外。

  当然从风险防范出发,在投保时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最好不要约定为“受益人”而是约定为“索赔权益人”。

  四、实践中第三人享有索赔权的保险理赔

  第三人享有索赔权的保单,一般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抵押给第三人(一般为银行),投保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有债务,将索赔权转让给第三人,出险后,被保险人实际上是没有索赔权,在实践中都是由被保险人提交索赔资料,协助理赔,而保险金并不一定赔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赔付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但需要提供索赔权益人放弃索赔权的声明书,相当于经受让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撤销通知,保险人可以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第二种情况是保险金支付给第三人,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赔付中,有些经过协商保险人可以直接支付给第三人,但大部分的保险公司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公证的委托书,实践中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第三人的较少。

  五、诉讼中第三人的索赔权

  在被保险人为原告的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赔付给自己的,法官一般会要求原告方提交第三人放弃保险索赔权的声明书,保险赔偿金会直接判决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的,法院一般也会支持。

  在第三人的债权受到受害的情况下,第三人想以保险赔偿金抵消被保险人的债务,也就是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也不配合保险索赔的情况下想获得保险赔偿金,第三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选择保险合同之诉,也可以选择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之诉,同时将保险赔偿金做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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