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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的危害

2013-01-11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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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决定,从4月15日至7月31日,在全县范内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执法检查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该活动的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的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对用人单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用人单主动进行自查整改

  肥东县决定,从4月15日至7月31日,在全县范Χ内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执法检查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该活动的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λ的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对用人单λ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用人单λ主动进行自查整改。集中开展“三车”、建筑业、餐饮业企业劳动用工整治活动,重点检查用人单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在专项检查活动中,该县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将对各乡镇和开发园区用人单λ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用人单λ有Υ法用工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用人单λδ能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λ的,将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通过新闻ý体予以曝光。以此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农民工切身利益。

  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δ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λ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λ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ÿ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λ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λ向劳动者ÿ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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