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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病被解雇的补偿

2012-12-19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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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λ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内容: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λ工作的年限,ÿ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λ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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