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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可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合同

2018-12-27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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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我们在和他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因为重大误解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的合法权益是会受到损害的。在这个时候,想要进行及时止损的方法就是选择进行合同的解除。那么合同一方可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合同?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合同一方可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一方可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合同

  二、重大误解的特征

  关于重大误解,法律及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的界限,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认识的误解,这个错误的产生式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内心表达意思缺陷,双方产生的认识错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沟通、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内容的误解。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比如地域差距,中国的语言博大精深,同一个词语在不同的地方意思就不一样,给予地域或民俗不同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可以算重大误解,不过,还有个限制条件,这个重大误解的内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三、重大误解认定标准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如果我们签订的合同是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况,我们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撤销的。因为我们的合同签订一定是要在公平公正且诚实守信的前提下签订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合同一方可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合同”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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