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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2015-08-3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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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我国《合同法》采用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下位概念,纳入合同终止并规定为合同终止的一类情形。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因其一方或各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可以概括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前者如《合同法》第94条内容,后者可分为双方协议解除以及单方行使约定解除权。

  1)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在于,首先,法定解除中的解除权发生条件以及其具体条件的行使、效力和消灭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例如,《合同法》第94条规定,具备其主要规定的四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权的发生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当事人对某一事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可以使用法定解除权的有关规定作为补充。

  约定解除有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两种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事前约定的解除,它仅在合同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而协商解除为事后解除,是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的需要解除合同而作出的决定。第二,约定解除不一定最终成就,导致合同解除,而协商解除则可以导致合同最终解除。第三,约定解除一般约定为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享有解除权。而协商解除为双方达成协议即可,对解除原因不作要求。第四,约定解除权是单方解除权,而协商解除为双方的行为,是双方解除。

  对于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我国《合同法》采用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下位概念,纳入合同终止并规定为合同终止的一类情形。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相应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对《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

  同时规定了在承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例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或者在工程施工承包过程中擅自将己方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等,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做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另外,规定了发包人有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时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即发包人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即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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