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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竣工可否解除合同

2021-09-02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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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进行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方要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要经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要支付工程款。而有些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施工,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那么工程未竣工可否解除合同?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程未竣工可否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没有竣工的,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约定解除的情形出现,法定解除的情形发生后,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工程未竣工可否解除合同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3、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5、 生产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

  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提出试生产报告,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经过有关单位审查和审计,并提出审查和审计意见,

  7、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8、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9、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0、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2、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工程停工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程未竣工可否解除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没有竣工,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约定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一方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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