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从租赁期限来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成为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另一列是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一般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依然无法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种是租赁期限达到六个月以上,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三种是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和承租人既没有进行新的约定,也没有实际解除租赁关系,这种情况也视为不定期租赁。
那么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否能够随时解除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即给承租人预留寻找新的租赁房屋的时间即可。
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间届满即告终止。但是当事人于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也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又称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变更。前者是两个合同关系,后者只是一个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限更新只能发生于租赁期限(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时。
租赁双方当事人更新期限续订合同有两种方式: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约定更新又称明示更新,是指合同当事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后另订一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法定更新又称默示更新,是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本条即是对法定更新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仍继续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对;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当事人有此行为即可以推定双方有继续租赁关系的意向,租赁期限视为更新。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定期租赁更改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租赁合同划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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