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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境内游合同 需提前七天通知

2015-11-0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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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出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2014年3月17日,王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出发地及时间:首都机场,4月18日;旅行社的行前解约责任:(1)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于当日付清旅游费。2014年4月17日上午,旅行社通知王先生解除合同,并退还旅游费1万元。后王先生以旅行社违约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支付其违约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旅行社行前解约应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而旅行社在出行前1天才通知王先生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出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旅行社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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