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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及合同约定解除权

2015-05-0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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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约定解除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合同约定解除权是如何约定的?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满足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

  (3)经另一方催告。

  (4)迟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约定解除权

  合同约定解除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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