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大安商场超过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18 23: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03年10月1日,顺利通过招工考试的王力被录用为华安市大安市场女装营业员,劳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聘用期三年,其中试用期从2003年10月1日起到2004年3月31日为止(共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600元,转正后为每月1000元。王力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多次超额完成任

  2003年10月1日,顺利通过招工考试的王力被录用为华安市大安市场女装营业员,劳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聘用期三年,其中试用期从2003年10月1日起到2004年3月31日为止(共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600元,转正后为每月1000元。王力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多次超额完成任务,得到单位的一直好评。2004年1月4日大安商场又向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40名。5月13日,商场突然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理由,解雇了10名女营业员,其中包括王力。当日下午,王力去人力资源部门质问,人事部门负责人出示了2003年9月招聘女营业员的条件,其中包括自然条件规定的女营业员身高在165厘米以上(包括165厘米),王力身高只有160厘米。按照常理王力是不应该被录用的,但当时商场开业在即,急需人手,并且在商场笔试以及面视都合格,所以商场决定招收王力为营业员。但是现在商场已经招收了足够的合格人员,所以要解聘王力。王力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原合同和大安商场当时的招工条件后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后再次就业改变岗位或工作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期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而本案中明确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根据双方的约定王力的试用期,根据双方的约定王力的合格试用期3月31日已经届满。而大安商场在5 月31日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王,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此理由委员会做出以下裁决:大安商场与王继续履行和约。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可以超过6个月。

  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专家释疑

  劳动合同法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前提解除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经过协商一致之后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后果。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315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