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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2018-06-2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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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有很多分类,如果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要采取一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字面意思,我们可以知道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两个截然相反的合同形式,而对于二者的构成条件法律也是有规定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要式合同

  1.概念: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如果无论订立什么合同,都要采用一套复杂的法律形式,就会给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造成人为的障碍。因此,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问题上,都采取“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但这种要式合同一般为数甚少,是属于例外情况。

  2.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2〕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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