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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小觑入住起纠纷“后合同义务”

2019-07-05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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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1年4月,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住宅,但开发商未将其屋下为水泵用房告知李某。李某入住后发现,每隔35分钟就会发出马达轰鸣声,严重影响休息。李某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售屋时未告知李某楼下是水泵机房,违反了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述案件,主要是

  2001年4月,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住宅,但开发商未将其屋下为水泵用房告知李某。李某入住后发现,每隔35分钟就会发出马达轰鸣声,严重影响休息。李某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售屋时未告知李某楼下是水泵机房,违反了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述案件,主要是违反“后合同义务”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后合同义务”,又称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等而附带产生的义务。换言之,“后合同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又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一般来说,“后合同义务”主要有:告知义务、注意义务、协助义务、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等。

  在房屋买卖中,协助义务和告知义务尤为重要。一、协助义务,买、卖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二、告知义务,又称通知义务,即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或存在的缺陷告诉买家。例如,卖方附送屋内设施如家电等的,不管是有价转让,还是无偿赠予,都必须把这些设备的具体状况告诉买方。

  “后合同义务”也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若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同样构成违约,有过错的一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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