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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担保?

2012-12-1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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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对某事)负责;保证,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是移民担保,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移民担保多数具有上述两种担保的性质。

  一、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担保的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延伸阅读:

保证方式、责任

什么叫质押

  三、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四、担保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五、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六、担保无效的原因及后果

  一、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二、后果

  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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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

   担保合同,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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