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时,《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无力还款,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没有与乙银行约定保证类型,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乙银行也可以向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对于同一债权,既有丙公司一套设备物的担保,又有丁公司的保证担保,因此保证人丁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3、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限: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有约定以约定为期限。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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