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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对抵押物进行审查的重要性

2016-08-3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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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作为一种达成合意的方式已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情,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最为担心的恐怕就是怎样避免风险的发生,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设定抵押成为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之一。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一下合同订立时对抵押物进行审查是否重复抵押以及涉及诉讼后对抵押物进行诉讼保全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贸易往来的迅速发展,合同作为一种达成合意的方式已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情,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最为担心的恐怕就是怎样避免风险的发生,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设定抵押成为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之一。那么,签订完抵押合同,甚至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是否就能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了呢?背后又存在哪些陷阱?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一下合同订立时对抵押物进行审查是否重复抵押以及涉及诉讼后对抵押物进行诉讼保全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2010年4月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唐山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贸易公司为工贸公司采购原材料并销售成品。2010年5月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工贸公司以企业设备为工贸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期限内返还贸易公司3000万人民币,工贸公司《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向贸易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贸易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工贸公司涉及其它诉讼纠纷很多,债务纠纷标的金额多达10亿元人民币。除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一抵押物被重复抵押多次,且已被其它法院查封在先,受案法院只能轮候查封,目前,受案法院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并等待其它查封在先的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法官讲法: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指在抵押物能够被处置的情况下,优先受偿。该案件中,因在诉讼阶段没有对抵押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故强制执行阶段丧失了处置财产、使之尽快变现的主动权。只能等待查封在先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处置时主张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尽快实现。

  法官提示:从本案件中可以得到两个提示,第一、抵押物被多次重复抵押使其财产价值变相贬损。第二、产生纠纷涉及诉讼后,未及时对抵押物进行查封,丧失了对抵押物财产处置的主动权,不利于合同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签订合同时除了对对方的经营等情况进行了解外,对抵押物也要认真清点、核对,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之前的抵押登记状况,避免被重复抵押导致抵押财产被变相贬值。涉及诉讼时,要及时对抵押物进行诉讼保全,以确保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最终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的实现。

  (原标题:签订合同需谨慎,抵押涉讼应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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