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的立法以及相关的自治规范中并没有对律师的尽职义务作出过专门和详细的阐述。
目前,我国的立法以及相关的自治规范中并没有对律师的尽职义务作出过专门和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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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合同的尽职要求分析
社会普遍认为,律师业务是一项实务性非常强的工作。笔者认为,实务讲求的是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灵活运用,如果律师在业务中既能做到以正确理论指导实践,又能做到通过实践不断创新理论,在这二方面达到高度的和谐、统一,使二者相得益彰,那么,这样的律师才能得到客户的信任,并可以把这种信赖关系发展得持久,也才能出色地胜任律师的工作。
这里有必要先解释尽职的含义。
解释尽职的含义基于这样一种现状:目前,我国的立法以及相关的自治规范中并没有对律师的尽职义务作出过专门和详细的阐述。笔者查阅了规范律师执业的两部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一部是法律,即《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01年12月29日修正),一部是自治性规范,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通过)。这两部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对律师尽职义务的内涵做过宏观概括,而是以列举方式设定了一些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表达尽职义务的外延。
在涉外法律业务中,国内律师常常会接受外国客户的委托从事Due Diligence的业务,一般习惯将其特指为“尽职调查”,在国外也有的翻译成“精准审核”。尽职调查是指在商业交易活动过程中(如收购、合并、金融贷款、特别是购买贷款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以及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