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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机票收手续费是否有效合理

2015-09-03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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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市民小李问:两周前我以600元订购了某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为临时改变行程,我在航班起飞前一个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某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该航空公司规定退票手续费是不是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如果要支付手续费,我是支付300元还是180元呢?

  答:《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您所说某航空公司的格式条款不存在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另外“起飞前2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并非免责条款,也没有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主要权利,因为飞机起飞前两小时办理退票手续,很可能导致该机票无法再2小时内再次售出,这对航空公司来说,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收取退票手续费是让退票者分担损失的措施,不违反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是合理有效的。

  另《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那“机票价格”是按照机票票面价格解释还是按照机票折后价格解释呢?显然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不利于航空公司,所以您应该是按照机票折后价格支付退票手续费,即支付180元退票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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